釈読問題8-22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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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工形態:……
特記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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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行
校釋提出兩種句讀,卽“稟罰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、長利士五(伍)甗”和“稟罰戍公卒襄城武、宜都胠、長利士五(伍)甗”。“襄城”和“長利”爲漢代縣名,見於《漢書》地理志,分別屬於潁川郡和漢中郡。據《校釋》的説明,在本簡中,“長利”或爲里名。《校釋》兩種句讀的分歧在於對“武宜都”三字的理解。漢代有縣名“宜都”,屬於上郡。前一種句讀將接在縣名“襄城”下的“武宜都”理解爲里名,後一種句讀將“武”視爲人名,“宜都”爲縣名,如同《漢書》所見。筆者按,在後一種句讀中,“襄城武”和“宜都胠”的組合都爲“縣名+人名”,中間不加里名。如果這種句讀確實成立的話,此句話還能提出第三種句讀,卽“稟罰戍公卒襄城武、宜都胠、長利、士五(伍)甗”。其中“襄城”、“宜都” 均爲縣名,“長利”爲人名;“長利”和“甗”爲宜都人,與“胠”同縣,不須重標縣名;“甗”身份爲“士伍”,與“公卒”武、胠、長利有別,因此另再標注。問題是三種句讀中哪一個正確?筆者認爲,區分句讀正否的關鍵在於受稟人數。本券書所記載食糧總量爲“四石”,受稟對象爲成年男人。據《秦律十八種》簡049記載以及里耶秦簡所見多數稟食實例可知,成年男人每日稟糧食“大半斗”,大月三十日卽稟“二石”。據此標準計算,四石分給兩個人的話,每人可稟相當於大月食量的“二石”;三個人的話,每人僅領相當於二十日份的“一石三斗少半斗”;四個人的話,每人僅剩十五日份糧食的“一石”。本券書發行年月爲三十一年七月,正巧係大月,“都胠”下方又有一個鈎形符號,表示此處應斷開。結合這些信息,應以都胠和甗的兩個人分別領稟七月三十日糧食“二石”爲妥。既然將“襄城武宜都胠”理解爲“縣名+里名+人名”,人名“甗”的屬性也應同樣處理,“長利”卽與“武宜”相同爲襄城縣里名。簡9-0763+9-0775有“罰戍公卒襄武宜都胠”,又疑簡8-2246“襄城武宜都胠”之“城”字係衍字。若然里名爲“宜都”和“長利”,均屬隴西郡襄武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