釈読問題8-1376+8-1959

基礎形態:……

加工形態:……

特記事項:

本簡綴合據校釋一。

  

第一行

“蹱(踵)”:原釋文、校釋徑作“踵”,據陳劍指教改正。
“男”:墨跡可辨,原釋文、校釋作“□”,校釋注云“據文意應是‘男’”
“七”:原釋文作“方”,校釋作“十”,參考陳劍指教,據圖版和文意改釋。
“二”,原釋文作“□”,校釋失釋,參考陳劍指教,據文意補釋。
馬王堆醫書《五十二病方》
105“男子七,女子二七”
111“靡(磨)宥(疣),男子七,女子二七”
391“卽唾之,男子七,女子二七”

第二行

“毋”:原釋文作“□”,校釋作“勿”並注“猶‘毋禁’”,參考陳劍指教,據圖版改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