釈読問題8-1138
基礎形態:……
加工形態:……
特記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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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行
“前論〼”:校釋云“‘前’字下,似有重文符。”若然,“論”字下方也應有重文符號,原文大概爲“遝拔等前論失當坐者,前論失當坐者云云”。查看圖版,“論”字右下方有明顯的刮削痕跡。但是,“前”字下方所謂重文符號上方另有殘泐墨跡,不能排出另一種可能性,卽此簡右側被裁斷,前字右下墨跡原屬另一行字。于洪濤〈里耶秦簡中的縣嗇夫、縣令稱謂考〉(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、吉林大學、甘肅博物館、山東博物館編《中國簡牘學術研討會論文集》,濟南:2017年)斷句爲“以此論除𨛭,遝拔等前、前論〼”,並理解爲“重新將𨛭逮捕回來進行重新審理”,恐與文意不合。“論除”是免除罪刑之義,此前另有錯誤的論斷,失措的遷陵縣令“拔等”對此要承擔責任,因而遭到傳喚(“遝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