釈読問題8-05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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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行

“亡”、“言”,原釋文、校釋均作“□”,“亡”字據圖版補釋,“言”字據姚磊〈讀《里耶秦簡(壹)》札記(一)〉(簡帛網,2015年8月19日)補釋。亡日,逃亡日數。據《二年律令》簡157,逃亡時官方對逃亡日數做記録,不超過一年的話,令逃亡者以“繫城旦舂”或“作官府”的形式償還亡日。
157 吏民亡,盈卒歲,耐。不盈卒歲,𣪠(繫)城旦舂┛(;)公士、公士妻以上作官府,皆償亡日。其自出殹(也),笞五十,給逋事。皆籍亡日,軵數盈卒歲而得,亦耐之。
從《封診式》簡013-014的記載可知,秦國已經記録逃亡日數。
013 覆 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辭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縣某里,去亡。」可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
014 【或】覆問毋(無)有,幾籍亡,亡及逋事各幾可(何)日。遣識者。當騰,騰。皆爲報,敢告主。
“亡”前未釋字應係動詞,字義與“亡日”的管理或償還有關。殘存筆畫(◇)與“徒”字所從“止”的部分寫法(⑧0016◇、⑧0143a◇、⑧0285◇)相近,此字或本爲“足”。“足亡日者”卽償完亡日者。
“遷”,原釋文、校釋作“□”,據圖版和文例補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