語釈(身分呼称):廃戍

廢戍,陳文解釋爲“犯下某種罪行後廢職戍邊者”,但所引《秦律雜抄》簡11-14中“廢”與“戍”分別施加於吏和非吏。

011    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,皆貲二甲,灋(廢)。

012     非吏殹(也),戍二歲。徒食、敦(屯)長、僕射弗告,貲戍一歲。令、尉、士吏弗得,貲一甲。

另外可以參看8-0178正:“……以(?)君子子廢戍”。